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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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9-04-08   信息来源:中原盾   收藏  
河南省高院公布“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1.破坏选举长期把持基层政权

  张五雷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阻挠、破坏村党支部选举等方式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五雷、张灯记通过拉拢济源市梨林镇领导干部、拉选票等方式,于2011年底分别当选梨林镇桥头村委主任、村委委员,之后张五雷先后任命被告人张建国、李昌杞担任村民小组组长,在被告人张晓艳未当选村委委员的情况下继续安排其担任村委委员和会计。张五雷纠集上述人员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在桥头村2011年、2015年两次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时,组织人员冲击选举会场,公然叫嚣选举党支部没有用,在现场喧哗、辱骂、起哄闹事,阻挠选举进行,致使该村党支部不能正常开展工作,2015年至20184月期间甚至没有党支部。张五雷、张灯记还利用家族势力,纠集多人以封门堵路、聚众滋扰、强揽工程等手段,先后15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桥头村周边企业摊派不合理费用20余万元,逐渐形成了以张五雷为首要分子、张灯记、张晓艳、张建国、李昌杞等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桥头村周边区域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五雷被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2.成立置业公司强迫交易,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陈荣根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其成立的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荣根系原漯河市第二百货公司在职职工,2005年接手该公司并改制为漯河市荣众商贸有限公司,同年119日陈荣根又成立漯河市荣众置业有限公司,先后开发了商务花园、大兴田中心社区、问十村中心社区等项目。在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常因工程施工及征地问题与施工方及群众产生矛盾,为维护其利益并彰显势力,陈荣根纠集程晓山、万文斌、吴淞河、赛中伟、刘新义等公司员工及被告人刘峰、吕涛等人,采取暴力、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逐步形成以陈荣根为组织、领导者,以程晓山、万文斌、吴淞河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赛中伟、刘新义、刘峰、吕涛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公司为依托,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骗取贷款等23次违法犯罪活动,多数犯罪活动均与其公司经营活动有关,如2011126日,陈荣根公司开发的商务花园(二期)施工人员江大勇、沈长都、杨晓举三人因工资被拖欠,带领农民工到漯河市建委上访,漯河市建委将此情况通知陈荣根后,陈荣根指使万文斌以结工资为由将三人骗到其办公室,指使万文斌、刘峰、吴淞河等人分别对江大勇和沈成都实施殴打,杨晓举因害怕挨打而称陈荣根不欠自己工程款,江大勇和沈长都被限制人身自由,直到出具陈荣根不欠自己工程款的书面材料后才放二人离开,后二人因害怕陈荣根的势力,不敢让陈荣根结清欠款,并离开了漯河市。该组织凭借暴力恃强凌弱,在漯河市源汇区东吴村、郾城区新店乡新店村一带,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荣根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骗取贷款罪、重婚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8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均被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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