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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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9-24   信息来源:机动治安支队   收藏  
文明城市创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二)

  据统计,2022年中国城镇犬只数量为5119万只。饲养宠物行为在给人们带来“养犬快乐”的同时,也带来了“养犬安全”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犬只致损引发的矛盾纠纷,成为应有之义。

  “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等都对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但是一些案例既反映出饲养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会伤人’的侥幸心理,也反映出其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养犬法律法规、缺乏养犬文明的现实情况。”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二)

  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斯某饲养了一只黑色腊肠犬。2021年8月,斯某在某小区大门东侧让其未成年儿子欧某(7岁)遛犬。欧某遛犬时未避让儿童,该犬将洪某某(系不满1岁的婴儿)左足部抓伤。洪某某家人报警后,该犬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斯某携犬出户时让其未成年儿子遛犬,违反了当地《养犬管理规定》中“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之规定,情节严重,故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该犬。洪某某家人将洪某某送往儿童医院就诊,医生为洪某某注射了狂犬病疫苗。洪某某家人因与斯某协商赔偿未果,提起诉讼,请求欧某、斯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斯某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违反相关规定让其未成年儿子遛犬,致使洪某某左足部被抓伤,斯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与洪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斯某应对洪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洪某某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等,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斯某赔偿洪某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3092元。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典型易发的犬只伤人案件,给养犬人士提出了警示。犬只饲养人盲目自信,自认为“我家的狗很萌很听话,不咬人”,由此放松警惕,任由未成年孩子独自遛犬致使犬只成为“移动的危险源”。饲养人、管理人的不在意和对法律法规的忽视最终酿成伤人后果,既给年幼的被侵权人身心造成损害,也让自己产生经济损失,还可能失去爱犬继续陪伴的机会。表面上是犬只在肇事,但实际上还是饲养人、管理人的管理问题。要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就要做到依规养犬,要注重教育引导未成年的家庭成员强化危险意识,树立风险观念,共同做到合法文明安全养犬遛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责任编辑:)

初审:李文燕    复审:谭晓东    终审:杨汲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