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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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7-07-01   信息来源:   收藏  
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常识

  一、非法集资的种类:

  1、按集资的性质分为四类:

  (1)债权性非法集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且有一定期限。

  (2)股权性非法集资,不能退资,承诺取得股息或分红。

  (3)商品销售类非法集资,以销售商品为名向社会公众集资,比如非法传销等。

  (4)生产经营类非法集资,按性质不同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相对于前三种,是一种综合类的非法集资类别。

  2、按股权的性质分为两类:

  (1)优先股权集资,承诺的是固定股息。

  (2)普通股权集资,承诺回报率的高低随着企业经营效益的变化而波动。

  二、识别各类非法集资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看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依法批准,是否具备向公众募集资金的主体资格。

  2、看筹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还是少数特定对象,如果是对特定对象的集资活动则不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3、看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四、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五、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科学制定投资规划,不要盲目轻信一些人(或公司)所谓“低风险、高回报”的虚假宣传。

  2、选择具备《金融许可证》的正规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不受法律保护。

  3、增强对非法集资的警惕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对于签订“合作协议”将资金交给他人(或公司)进行运作的行为,要三思而行。

  4、发现自己可能受到非法集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侵害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及时报案并充分反映案件线索,以免贻误案件处置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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